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湿地管理 第十三条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湿地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湿地保护指标纳入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等制度体系,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和评价考核。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