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湿地管理

第十五条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湿地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省级重要湿地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省人民政府指导下发布。省级重要湿地名录应当明确湿地名称、地理坐标、四至范围、面积、类型、主要保护对象、责任主体等事项。
一般湿地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省制定的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确定,并建立数据档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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