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湿地管理 第十七条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湿地管理 第十七条 湿地经营者在政府引导下,负责其经营管理范围内湿地资源的保护。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从劝阻的,向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