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湿地管理 第十九条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湿地管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有投诉、举报的权利。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