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湿地管理

第十八条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湿地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检查和评估湿地保护规划执行情况,加强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水行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对湿地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开展联合执法,督促和指导湿地保护管理机构、湿地经营者做好湿地保护工作,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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