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湿地管理

第十六条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湿地管理 第十六条 依法允许利用的湿地,根据其不同功能定位和自然条件,可以适度开展科普教育、生态旅游等活动,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利用湿地资源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不得改变和破坏湿地生态系统功能,不得超出湿地的承载能力或者给野生动植物物种造成破坏性损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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