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湿地管理
第十四条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湿地管理 第十四条 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制度,按照生态区位、面积以及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一般湿地划为市重要湿地。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省人民政府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
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一般湿地划为市重要湿地。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省人民政府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