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湿地管理

第十条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湿地管理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地区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湿地保护规划的编制和调整应当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级湿地保护规划为依据,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水功能区划、河湖水域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相衔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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