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湿地保护和修复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湿地保护和修复 第二十二条 未建立自然保护区的湿地,对生态景观优美、生物多样性丰富、人文景观集中、科普宣传教育价值明显、可供开展生态旅游的区域,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建立湿地公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