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湿地保护和修复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湿地保护和修复 第二十三条 尚不具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条件的湿地,对生态区位重要、生态功能明显的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湿地保护小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