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湿地保护和修复 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湿地保护和修复 第二十五条 因湿地保护需要造成湿地资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