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