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1-05-26 共 6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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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科学素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 第二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采取公众易... 第三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科普是公益事业,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全民参与、普惠共享的原则。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 第四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科普应当坚持科学精神,反对和抵制伪科学,禁止假借科普名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 第五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科普工作的扶持,优化区域科普资源配置,完善科普基础设施布局,促... 第六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普工作的对外合作和交流;在科普资源开发、信息共享、人才交流、活动协作等方面加强与香港、澳门的... 第七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科普工作,支持和引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科普活动。 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可以按照市场... 第八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科普工作应当适应时代发展,运用先进信息技术,整合科普资源,创新科普方式方法,满足公众科普需求,提高科普的覆盖面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普工作的领导,将科普和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年度政府工作部... 第十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科普工作协调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日常工作由科学技术... 第十一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科普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重大科普活动,指导协调和检查督促科... 第十二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科学技术协会承担下列职责: (一)协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公民科学素质建设工作;... 第十三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科普公益宣传、科普作品创作出版发行工作,完善鼓励和支持各类科普产... 第十四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务员科学素质教育作为公务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推动科学技术教育纳入公务员培训课... 第十五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在校青少年科学素质教育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日常教学工作,完善科学教师配备与培养... 第十六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将科学素质内容纳入职业教育课程和培训教材,加强... 第十七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将农村科普工作和提升农民科学素质纳入乡村振兴规划,推动建立农村科普公共服... 第十八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将健康科普工作纳入区域卫生健康工作规划,组织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根据不... 第十九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水行政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资源、海洋资源、水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的科普工作... 第二十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质量基础设施、医疗器械、食品、药品、化妆品等方面的科普工作,提高公众...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科普工作机制,加强应急科普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领域内的科普工作。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校和有条件的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应当配置专职或者兼职科学教师,开设科技教育课程和开展科技创新教育实... 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向公众开放图书馆、实验室、陈列室等相关科普场地或... 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二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其服务场所设立医疗卫生、健康护理、疾病防治等科普宣传橱窗或者专栏、多媒体终端,并组织开展... 第二十六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二十六条 综合类报纸、期刊应当开设科普专栏、专版;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加强科普类作品的出版、发行;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 第二十七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二十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结合年度工作安排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提升职... 第二十八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科普工作,利用农村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科普宣传栏向村民宣传科学生产、文明生... 第二十九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二十九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街道办事处,利用本地资源通过举办科普讲座、建立科普宣传栏或者科普活动室(站)等形式,结合... 第三十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三十条 企业和行业协会应当结合技术创新和职工技能培训开展科普活动,利用自身技术、设施和服务优势制作相关的科普产品,向... 第三十一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三十一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体育馆、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以及动物园、植物园、向社会开...

第四章 科普资源与基础设施

第三十二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四章 科普资源与基础设施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科普资源库和科普资源名录,汇集国内外优质科普资源,推动科普资源和服务共建共... 第三十三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四章 科普资源与基础设施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省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加强科普信息公共平台建设,整合各类科普资源,强化科... 第三十四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四章 科普资源与基础设施 第三十四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建设的国家和省各类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工程、创新创业基地等可... 第三十五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四章 科普资源与基础设施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发布科技项目指南时,可以对具有科普价值的... 第三十六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四章 科普资源与基础设施 第三十六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与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综合性科普场馆,并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 县... 第三十七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四章 科普资源与基础设施 第三十七条 各类科普场馆可以结合大学城、职教城、游学研学基地、动物园、植物园、自然保护地、主题公园等的规划建... 第三十八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四章 科普资源与基础设施 第三十八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综合性科技馆、校园科技馆、主题科技馆等科普场馆,以及科普教育基地应当发挥科普... 第三十九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四章 科普资源与基础设施 第三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机场、车站、码头、公园、景区、宾馆、银行、商场等公共场所,以及飞机、列车、客车、客轮等...

第五章 科普人才与科普组织

第四十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五章 科普人才与科普组织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普人才队伍建设,利用高等学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科普教育资源,扩大科... 第四十一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五章 科普人才与科普组织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构建科学教师培训体系,推动和支持高等学校开设科普相关课程、设立科普相关... 第四十二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五章 科普人才与科普组织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科普人才培养、使用和评价制度,推动将科普成果和科普工作业绩纳入相关专业技... 第四十三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五章 科普人才与科普组织 第四十三条 鼓励科技工作者、教师、医疗卫生人员、媒体工作者等发挥自身专业和技术特长,参与各类科普活动;所在单... 第四十四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五章 科普人才与科普组织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科学技术协会应当鼓励和扶持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科普组织,支... 第四十五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五章 科普人才与科普组织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科学技术协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科技志愿服务组织管理制度和科技志愿服务激励机制,构建...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六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科普经费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科普工作的有关... 第四十七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社会力量建立科普基金,用于资助重大科普活动、优质科普媒体、科普设施建设、科普人才... 第四十八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鼓励境内外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财产用于资助公益性科普设施建设以及其他科普事业。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 第四十九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基础设施用地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编制科普基础设施专... 第五十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现有科普场馆、设施加强利用、维修和改造,充分发挥其科普教育功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 第五十一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支持和引导企业利用社会资本整合科普资源和创新要素、开展科普产品研... 第五十二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全民科学素质检查评估机制,加强对科普工作的督促检查。 科普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普激励机制,对优秀科普作品给予支持和奖励。 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应当将符合条件的科普... 第五十四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科学技术协会应当牵头组织全国科普日活动周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活动周方案,确定主要的科普活动计划。... 第五十五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策解读、监测干预、证伪辟谣工作机制,加强相关领域信息宣传,强化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假借科普名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予... 第五十七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更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科普场馆功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 第五十八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相关科普工作责任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和组织,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相关主管... 第五十九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科普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