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八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将健康科普工作纳入区域卫生健康工作规划,组织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根据不同人群特点开展公共卫生和健康科普活动;定期开展居民健康素养监测,普及健康素养知识,倡导健康生活方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健康教育体系建设,分级建立健全健康科普专家库、资料库,构建健康科普核心信息发布机制,建设健康科普平台和健康科普基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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