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将科学素质内容纳入职业教育课程和培训教材,加强对城镇劳动者科技教育培训,普及绿色发展、安全生产、信息技术等知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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