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质量基础设施、医疗器械、食品、药品、化妆品等方面的科普工作,提高公众对相关产品的科学认知水平,增强自我防护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