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九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水行政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资源、海洋资源、水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的科普工作,倡导绿色低碳发展,促进社会形成节约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业生态建设、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以及自然保护地建设等方面的科普工作,提升公众生态科学素养,促进林业先进和实用技术推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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