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鼓励境内外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财产用于资助公益性科普设施建设以及其他科普事业。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