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社会力量建立科普基金,用于资助重大科普活动、优质科普媒体、科普设施建设、科普人才培养、科普资源开发、科普产业发展或者科普奖励等。
鼓励以促进科技、教育事业发展为宗旨的基金,以适当方式支持开展各类科普产品创新研发、资助欠发达地区的科普活动或者相关科普理论研究。
鼓励以促进科技、教育事业发展为宗旨的基金,以适当方式支持开展各类科普产品创新研发、资助欠发达地区的科普活动或者相关科普理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