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六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科普经费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科普工作的有关部门应当安排相应经费开展科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公益性科普设施建设和运行经费的公共投入,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科普场馆、科普教育基地、科普组织、有条件的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开展科普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科普工作的有关部门应当安排相应经费开展科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公益性科普设施建设和运行经费的公共投入,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科普场馆、科普教育基地、科普组织、有条件的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开展科普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