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五章 科普人才与科普组织

第四十四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五章 科普人才与科普组织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科学技术协会应当鼓励和扶持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科普组织,支持其承接相关科普工作;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组建专业性科普联盟,推动科普资源共建共享和交流合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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