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现有科普场馆、设施加强利用、维修和改造,充分发挥其科普教育功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科普场馆功能;因法定事由需要变更的,应当提供替代设施或者择地重建,并且不得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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