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一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支持和引导企业利用社会资本整合科普资源和创新要素、开展科普产品研发与创新,推动科普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可以设立财政性科普产业促进项目,加大对公益性科普产品和社会服务的支持力度。
科普产业用地享受科研用地同等待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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