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科普公益宣传、科普作品创作出版发行工作,完善鼓励和支持各类科普产品制作的政策措施,指导各类报刊、广播电视以及基于互联网的各种媒体开展科普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