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四章 科普资源与基础设施
第三十四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四章 科普资源与基础设施 第三十四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建设的国家和省各类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工程、创新创业基地等可以优先认定为省级科普教育基地,提升社会科普资源的利用效率。
鼓励以社会资金建设的实验室、科技基础设施和购置的科学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共享,为科普活动提供服务。
鼓励以社会资金建设的实验室、科技基础设施和购置的科学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共享,为科普活动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