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四章 科普资源与基础设施
第三十六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四章 科普资源与基础设施 第三十六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与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综合性科普场馆,并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建设有地方特色的科普场馆,在基层公共设施中增加和完善科普功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补助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科普场馆,并向社会公众开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推动利用互联网技术建设各类专业特色数字科技馆,使公众能够便捷地实现在线虚拟互动参与。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建设有地方特色的科普场馆,在基层公共设施中增加和完善科普功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补助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科普场馆,并向社会公众开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推动利用互联网技术建设各类专业特色数字科技馆,使公众能够便捷地实现在线虚拟互动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