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五章 科普人才与科普组织
第四十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五章 科普人才与科普组织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普人才队伍建设,利用高等学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科普教育资源,扩大科普人才队伍规模,优化科普人才队伍结构。
依法承担科普工作的单位或者组织应当安排专职兼职人员承担科普工作,并加强对专业人才的培养和支持。
依法承担科普工作的单位或者组织应当安排专职兼职人员承担科普工作,并加强对专业人才的培养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