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更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科普场馆功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