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相关科普工作责任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和组织,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