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假借科普名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予以制止,并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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