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科普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