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二十九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二十九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街道办事处,利用本地资源通过举办科普讲座、建立科普宣传栏或者科普活动室(站)等形式,结合社区居民需要,面向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开展安全知识、急救技能、电子产品使用等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配合居民委员会开展社区居民科普活动。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配合居民委员会开展社区居民科普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