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二十八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科普工作,利用农村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科普宣传栏向村民宣传科学生产、文明生活的知识和技能。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村科技特派员应当开展农业科技教育培训,培养农民技术员队伍,结合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向农民普及科学技术知识。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村科技特派员应当开展农业科技教育培训,培养农民技术员队伍,结合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向农民普及科学技术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