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二十七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二十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结合年度工作安排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提升职工、青少年、妇女儿童的科学素质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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