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二十六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二十六条 综合类报纸、期刊应当开设科普专栏、专版;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加强科普类作品的出版、发行;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开设科普栏目或者转播科普节目;影视生产、发行和放映单位应当加强科普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和放映;综合性互联网站应当制作或者推送适量的科普信息。
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发布一定数量和时段的科普公益广告,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发布一定数量和时段的科普公益广告,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