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三十一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三十一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体育馆、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以及动物园、植物园、向社会开放的自然保护地等场所应当结合各自特点,以文字、图片或者电子信息等方式向公众宣传相关科学知识,组织开展相关科普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