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普工作的领导,将科普和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年度政府工作部署。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开展科普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