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校和有条件的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应当配置专职或者兼职科学教师,开设科技教育课程和开展科技创新教育实践活动,安排一定学时的科技实践活动。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开展幼儿科学启蒙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