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粤菜发展促进条例
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粤菜发展促进条例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加强培育粤菜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粤菜传统制作技艺、民俗等粤菜文化遗产申报列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鼓励粤菜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生产性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保护与促进粤菜老字号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做好地方老字号认定和标识管理工作,支持申报中华老字号,保护老字号品牌,传播老字号品牌历史和文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保护与促进粤菜老字号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做好地方老字号认定和标识管理工作,支持申报中华老字号,保护老字号品牌,传播老字号品牌历史和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