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粤菜发展促进条例
第八条
广东省粤菜发展促进条例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粤菜集体商标、公共品牌、地理标志等的宣传、保护,根据实际培育粤菜名店、名品、美食街(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部门应当支持行业协会依法注册粤菜集体商标、宣传推广粤菜公共品牌,鼓励企业加强粤菜品牌创造、运用和保护。
支持行业协会依法规范开展粤菜餐厅评级工作,通过美食鉴赏、消费指引等方式对粤菜餐厅进行宣传推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部门应当支持行业协会依法注册粤菜集体商标、宣传推广粤菜公共品牌,鼓励企业加强粤菜品牌创造、运用和保护。
支持行业协会依法规范开展粤菜餐厅评级工作,通过美食鉴赏、消费指引等方式对粤菜餐厅进行宣传推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