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统计条例
第三条
广东省统计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统计机构,加强统计队伍建设,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以下简称政府统计机构)依法管理统计工作,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搜集、提供统计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搜集、提供本部门或者本行业的有关统计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以下简称政府统计机构)依法管理统计工作,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搜集、提供统计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搜集、提供本部门或者本行业的有关统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