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统计条例 第五条 广东省统计条例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得将政府统计机构作为完成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弄虚作假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