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统计条例

第二十七条

广东省统计条例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统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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