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 第一节 道路运输站场

第二十八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一节 道路运输站场 第二十八条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检查,防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过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三)允许无证经营车辆进站经营;
(四)允许超载车辆出站;
(五)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载客出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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