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1-09-29 共 7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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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 第二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 第三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供均等化和一体化的道路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城乡公共交通,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 第四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 第五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保护正当竞争,取缔非法经营。 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 第七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道路运输相关行业协会依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组织会员开展诚信建设,规范和指导会员经营行为,提高会员的服务质量,...

第二章 服务与管理

第八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服务与管理 第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道路运输经济运行分析和市场预测,定期公布道路运输行业发展指导意见,定期发布道路运输经济运... 第九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服务与管理 第九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推广信息化道路运输服务与管理,制定全省道路运输信息化技术标准和应用规范,建立全省统一的道路... 第十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服务与管理 第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完善道路运输标准体系和安全服务规范,健全内部监督制度,推行政务公开,提高道路运输管理和公共服... 第十一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服务与管理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对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依法予以激励。 交通... 第十二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服务与管理 第十二条 港澳投资者在本省投资道路运输业应取得立项批准的,应当在取得企业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立项批... 第十三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服务与管理 第一节 道路旅客运输 第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经营和包车客运经营。 班车客运经营权、包车客运经营权同... 第十四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服务与管理 第一节 道路旅客运输 第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保障运输安全和服务质量,在运输车辆显著位置挂放客运标志牌,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十五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服务与管理 第一节 道路旅客运输 第十五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经营,按照公布的时间发车,不得随意变更线路、日发班次下限... 第十六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服务与管理 第一节 道路旅客运输 第十六条 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镇)、行政村,且途经的农村公路符合安全通行农村客运车辆... 第十七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服务与管理 第一节 道路旅客运输 第十七条 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承运前与包车人签订包车合同并随车携带,并在起运前核实包车的真实性,发... 第十八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服务与管理 第二节 道路货物运输 第十八条 鼓励发展绿色、节能、高效的货物运输组织方式,对应用清洁能源、多式联运、甩挂运输等方式予以... 第十九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服务与管理 第二节 道路货物运输 第十九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统一标识的专用配送车型的车辆,在城区通行、停靠、装卸作... 第二十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服务与管理 第二节 道路货物运输 第二十条 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悬挂、喷涂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服务与管理 第二节 道路货物运输 第二十一条 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并向承运人提供与托运危险货物...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服务与管理 第二节 道路货物运输 第二十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自有车辆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的普通货物运输,包括本单位生产所需原...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服务与管理 第三节 直通港澳道路运输 第二十三条 取得直通港澳营业性车辆指标使用权的企业,持相关批准文件向省商务(口岸)、省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服务与管理 第三节 直通港澳道路运输 第二十四条 从事直通港澳道路运输的车辆,在内地运行期间应当遵守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服务与管理 第三节 直通港澳道路运输 第二十五条 经营直通港澳班车客运的,应当进入道路旅客运输站场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的场所经营...

第四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二十六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一节 道路运输站场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站场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其建设应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 第二十七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一节 道路运输站场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应用信息化技术,按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运营信息。 第二十八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一节 道路运输站场 第二十八条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检查,防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 第二十九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一节 道路运输站场 第二十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对客运车辆未能按时发车的,应当及时发布信息,维持候车秩序,协助承... 第三十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一节 道路运输站场 第三十条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货物,不得有下列行... 第三十一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二节 机动车维修经营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标志牌,公布维修工时单价、... 第三十二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二节 机动车维修经营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编造维修理由误导消费; (二)虚列维修... 第三十三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二节 机动车维修经营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的标准、规范和程序应当符合国家要求。 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 第三十四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三节 驾驶员培训机构 第三十四条 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培训机... 第三十五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三节 驾驶员培训机构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 第三十六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三节 驾驶员培训机构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其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布培训范围、收费项目、学时收费... 第三十七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三节 驾驶员培训机构 第三十七条 场地培训应当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申报备案的教练场地进行,道路行驶培训应当在公... 第三十八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三节 驾驶员培训机构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使用取得教学车牌证、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进行培训,并... 第三十九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四节 汽车租赁及客(货)运相关服务 第三十九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使用自有车辆从事租赁经营,租赁汽车应当为十二座... 第四十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四节 汽车租赁及客(货)运相关服务 第四十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签订车辆租赁合同。 第四十一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四节 汽车租赁及客(货)运相关服务 第四十一条 客(货)运相关服务包括客(货)运信息服务、客票代理、货运配载(代...

第五章 道路运输安全

第四十二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章 道路运输安全 第四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及相关业务经营者是道路运输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道路运输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十三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章 道路运输安全 第四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 第四十四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章 道路运输安全 第四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技术... 第四十五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章 道路运输安全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四个小时。 高速公路单程运行六百公里以上、其他公路单程运行四百公里以上的... 第四十六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章 道路运输安全 第四十六条 道路运输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年度审验。 道路运输经营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四十七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章 道路运输安全 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及车辆使用说明书等的要求,... 第四十八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章 道路运输安全 第四十八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重型货车和教学车辆驾驶室显著... 第四十九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章 道路运输安全 第四十九条 港口、码头、工厂、矿山、商业企业等货物装载源头不得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配货,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章 道路运输安全 第五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营运车辆和营运驾驶员实施准入管理,对道路运输站场安全生产实施监督,参与... 第五十一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章 道路运输安全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实施监督检查。 设立交通检查站须... 第五十三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道路运输投诉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 第五十四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及相关业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原审批机关应当撤销其原批准: (一)不具... 第五十五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进行年度审验超过六个月的,或者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百八十日不投入... 第五十六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一年内被投诉服务质量事件三次以上、经查证属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其从业资格,收回从业资... 第五十七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撤销其从业资格,并注销从业... 第五十八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据交通监控视频资料、汽车行驶记录仪或者卫星定位系统所记录的资料,认定违法事实。 第五十九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道路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下列... 第六十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未经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或者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可以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 第六十二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的罚款: (一)班车客... 第六十三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未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运营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 第六十五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六十六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改正,并处一千元的... 第六十七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提供不符合规定的租赁车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汽车... 第六十八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广... 第六十九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未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发放纸质和IC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许可证件,可以收取... 第七十一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限制使用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经营旅客运输。 第七十二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出租车客运、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拖拉机驾驶培训和维修经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