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 第二节 机动车维修经营
第三十二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二节 机动车维修经营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编造维修理由误导消费;
(二)虚列维修项目;
(三)使用假冒伪劣配件;
(四)擅自改装机动车;
(五)承修已报废、已列入国家强制报废范围的机动车;
(六)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一)编造维修理由误导消费;
(二)虚列维修项目;
(三)使用假冒伪劣配件;
(四)擅自改装机动车;
(五)承修已报废、已列入国家强制报废范围的机动车;
(六)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