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 第三节 驾驶员培训机构 第三十四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三节 驾驶员培训机构 第三十四条 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培训机构保证培训质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