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 第三节 驾驶员培训机构 第三十七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三节 驾驶员培训机构 第三十七条 场地培训应当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申报备案的教练场地进行,道路行驶培训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培训记录不得弄虚作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