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道路运输投诉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