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实施监督检查。设立交通检查站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